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设计是法学实践教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评价的设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评价
第一,关注教师的法律工作经验。对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教师评价应按“双师型”标准严格把关:一是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是否具备热爱法学教育事业、懂得教育心理学等基本的从师条件。二是是否具备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或具备熟练高超的法律职业操作技能。第二,正确计算法学实践教学教师的工作量。许多高校比较注重课堂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对于实践教学的工作量则较为忽视。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应该提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践教学效果设定不同的计算标准,还可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
二、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是最后一个教学实践环节,也是最难、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好的评价方式既可以使学生提高受教育的自觉性,又可以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根据现代认知心理学的观点,法学实践教学是对程序性知识的学习,是与实践操作密切联系而具有动态性质的学习,是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因此,对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实践评价不能简单地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了事,更不能用考试代替,而应当创新评价方式,建议从课程教学的目的和宗旨出发,采取案例分析、撰写论文、视频考试等综合评价的方式,同时还要注重对过程学习的评价,采取动态跟踪式的监控,加大学生参与教学、社会实践、身体力行等养成性教育环节在课程成绩中的比重,以重点考查学生对问题的理解与分析能力。这种既重结果又重过程的评价才能真正帮助法学在职研究生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同时,还应当注重评价成果的运用,比如,可以对学生撰写完成的调研报告进行评选,将优秀调查报告汇编成册进行宣传,这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实践者的自信心和自我成就感,激发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多的法学在职研究生分享其在实践过程中的体会和感受,从而扩大辐射面,进一步增强教学实践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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