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批评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方面是无效率的,因为,教材所选案例毕竟非常有限,许多内容并未被纳入其中,学生学到的只是零散的而非系统的知识,并且,在案例教学法下,学生们很容易产生困惑,常感到无所适从,这与我国与美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巨大差异有关。那么,法学在职研究生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是什么呢?
首先,美国法学院之所以实行案例教学法,原因之一就是美国是一个海洋法系国家,判例在其法律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案例教学对于学习和研究美国法律的形式和内容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且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形式,法律教育仍然以解释成文法规则和法律理论以及运用为主,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仍然要采用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为主的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方法,不能像英美国家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情况。
其次,案例教学法虽然在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客观来看,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学生,并不适用于所有学生。所以课堂上,常常可以看到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部分学生则常常一言不发。
最后,如果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学生课前没有预习,也难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在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新精神、批判精神和语言表达能力方面,以及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组织能力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只有将我国传统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相结合,才能既发挥传统教学方法的优点,又可弥补其不足。因此,一概否定传统教学法以及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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