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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国际法学
专业代码:030109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模式、理念与方法的革新分析

2015-01-26 14:00:37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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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模式、理念与方法的革新分析

(一)教学模式上由政治主导型的公法模式向经济主导型的私法模式倾抖

高等法学教育模式是高等学校法学院、系为了实现白己向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实施的培养方式,它是一个包括高等法学教育课程结构、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方法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动态系统。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育模式应当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政治主导型的公法模式变革为经济主导型的私法模式。这种模式变革因应了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动,反映出社会对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转型的需求。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公法在各校系都是最受欢迎的课程。有学者进行问卷调查表明,法学院系中最受欢迎的课程是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私法性质的课程,国际公法则被他们认为没有必要作为基础课或必修课,或者没有必要将其定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此种抽样调查固然具有方法论上的局限性,但是它敏感地折射了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民问定位。经济全球化态势为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变革带来了契机和动力,它要求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的重心从国际公法方向转移至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方向,进一步消弱国家之问的权力对抗,不再绝对无条件地强调和尊崇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而应尊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促进全球人民的福社。

(二)教育理念上突出技能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均是以精英教育为理念,致力于法学家型人才的培养。这一教育理念已经引起学界广泛质疑,有学者认为,各法律本科院校,不论是培养研究型的,还是培养应用型的,目前恐怕都统到了一种叫做“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上,追求所谓的法学最高境界,并进而主张抛弃这一进路,转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逆向回归教学方法。ft31这一分歧实质上是法学家型教育理念与法律家型教育理念的冲突。

目前,诸如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其法学教育的理念就是培养技术高超的法律家。在美国,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培训,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教学内容主要是了解法律和判例,了解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培养律师式的思维习惯和模式,并以说服法官为旨归,只要能打赢官司就可不关心律师的理论素养和功底深浅;从教授到学生关心的都是实在的法律规则,而不是类似白然法之类的“应当”法。笔者以为,在全球化进程高速迈进、我国司法考试制度重新变革的影响下,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理念应当从单纯重视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教育。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实践也不容许单纯的法学理论或者法律技巧训练,全球化下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越来越复杂疑难,每一案例的成功解决无不需要精深的法学理论和精致的法律技巧。

(三)教学内容上尊重国际性与普适性

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体系和内容是照抄照搬苏联起家的,以至于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内容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前苏联印记,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独立白主、健康理性的发展,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内容才具有了白己的知识“增量”,但是公法主导下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模式长期制约着该学科的教育内容,导致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科内容滞留于狭隘的民族本位,具体表现为:(D强调和突出本国利益,儿乎不再考虑相关外国国家利益;(2)观察分析问题带有浓烈的阶级立场;<3)动辄以国家主权为由对抗外国的各种敌对和非敌对的经济措施,简单化了问题的解决;(4)不懂得妥协是一门平衡艺术,以“非有即无”的非理性态度处理涉外事务。

全球化进程必将对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内容的上述儿个方面来一次纠正和颠倒并步向真正的国际本位,具体而言:(D从强调本国利益到平衡兼顾国内和国际利益。国内和国际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两面,合则共赢、分则两败。以WTO为例,任何单方面强调本身利益的倾向都将导致该组织组建的流产,尤其是作为WTO的前身的GATT从1960年成立“代表理事会”以来,讲求尽力磋商达成共识consensus)的沟通方式,这一方式内涵或者潜在地孕育着对贸易大国利益的承认与尊重,同时又不歧视或者贬低中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正是这一制度平衡了大国和小国、国内和国际利益,使得WTO得以成功建立和运行,并继续被规定在WTO的相关规则之中。(2)继续弱化阶级分析范式,更多地从经济文化等非阶级立场出发思考分析问题。中国曾经被西方国家视作“红色恐怖”而在国际社会中受到排挤和制裁,在特定的冷战时期,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内容必然要反映我国对于冷酷国际环境的感受,因此对于过往著述教材中具有普泛阶级分析内容的现象无可厚非,但是随着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崛起、执政党涉外理念的改变、全球化趋势的强化等因素的出现,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内容也应当全面反映这些时代特色。C3)强调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区分敌对和非敌对的对抗措施,并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传统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内容不论外国敌对措施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均强硬地抬出国家主权这一尚方宝剑进行评价和封杀,在涉外实践中引起了进一步的对抗。全球化下各国相互依赖性加强,任何单方的强硬对抗不仅不能解决问题,也使得本国的利益和目标难以达到,因此,在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内容上应当改变这种安排模式,强调尊重主权但应采取区分原则处理涉外事务。(4)突出国家之问的相互尊重和有艺术地妥协,消饵争端,合作共赢。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本身具有民族性和融通性,民族性是一国国情在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中的体现,既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或者民族“个性”的张扬,也可解读为一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内容符合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要求,有其相对独立性;融通性则指不同国家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认同的趋势,全球化潮流使得融通性成为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内容的显性特征。而两者冲突的消解则以妥协为路径。以国际私法为例,有学者认为“妥协是一种文化或者一种文明,一种交易,一种权利让渡,它是消解国际私法融通性与民族性的妥当方法。在妥协中,对立的主体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利互惠”。mo现实确实如此,倘若中国没有作出妥协和让步,就不可能加入WTO。因应这一变化,我国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内容应当作出变革。

(四)教学方法更加多元化

我国传统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手段比较单调,基本是简单地进行书本知识的口头传授,没有形成立体、综合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对外交流的发展为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手段的改革带来契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模拟联合国、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和诊所法律教育等一些国外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也在近年来逐步被引进我国。当下应当继续坚持教学手段和方法的多元化,不断探索其本土化和优化的路径,以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实操能力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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