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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经济法学
专业代码:030107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年会综述中的观念世界分析

2014-12-04 21:21:4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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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刊载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会10年(2001-2010)年会综述文本,如果仅就其中某一年而言,尽管有点像收藏了众多经过精简浓缩而成的单篇论文的陈列馆,只起到一个文献检索的作用,但如果我们将它们归拢一处,拼在一起的话,就会惊讶发现,这就是一幅学术(知识)地图,其意义那有着很大的启发性。之所以作出如此判断,是因为一个重要力一面在于,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的脉络和语境完全可借助10年问历届年会综述文本中的标题来诊释和挖掘。其中,除一部分是法言法语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明显属于非法学语言,如“加入WTO"“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区域经济协调”、“十一五规划”、“改革开放30年”、“金融危机”,等等。从一种纯粹法学视角出发,这些非法学用语本不应作为论文中的核心标题出现并统帅其下的叙事和语言,但如今要介入其中,必定是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通过查阅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会主办的“经济法网”,其中“研究会在线”的“研究会简介”和“学界动态”一栏中有关历年“研讨会预通知”的内容作了一个极好的提示,那就是历届年会都有一个或者一些重要的主题,正是这些主题支配着作为年会直接反映的文献综述。对此,一个较为直接的判断,如同2003年年会综述文本指出的那样:“与会学者强调,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应当与时代同步,应对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这种背景变化,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理念和具体制度应增添新的内涵”。

我们看到,经过10年时光的荡涤,年会综述的主题俨然成了另一部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的进化史。在这部短暂、简略的知识史中,其问还夹杂着不断冒出的社会、经济等热点话题,如“加入WTO"“市场信用”、“弱势群体保护”、“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改革开放30年”、“金融危机”等。如果我们将这些标题与综述文本中法言法语的标题相互对照并稍加整理,就可发现,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系统由两条知识路线得以推进:一条是规范法学意义上的,涉及如经济法的本体论、力一法论、运行论等内容;另一条则是非规范法学意义上的,涉及大量政策性主题包括一些热点话题的内容。并且,就“研讨会预通知”所限定的政策性主题而言,前一条路线还径直围绕或者隶属于后一条路线来运作。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根据在于,几乎是政策性主题而非经济法规范层面的事物规定着这10年年会的整体格调和背景。对比10年年会综述中不同的政策性主题,还有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即它们都是不断变换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阶段性。这使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看上去不仅“时代感”强烈鲜明,而且与时俱进。很大程度上,这些政策性主题也就成了典型的“时代主题”。正如知名法学家土保树教授所认为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过去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是与当时的改革开放现实相适应的。在总结与回顾中,应当历史地评价各种学说和观点,不能用今天的标准来评判以往的学说和观点。

这一境况的出现其实不难理解。法学要紧扣时代和热点,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政府或者管理者提供策略和力一案。这种“工程学”思维符合我国大多数法学人的研究习惯。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研究中能否强调或者追随这些“时代主题”己成为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判别一个研究人员是否具有问题意识的重要标志。⑧然而,关键问题在于,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过于贴近乃至紧随这种“时代主题”,而这一“主题”本身也并不如同法律那样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恒定性。因为它明显属于政府或政党的路线、力一针和政策范畴,属于政治学或者政策学而非法学的范畴。因此,在它不断指挥着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生产的同时,带给我们的一个直观感受是,作为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盛事的年会“主题”,如果大多据此行事,那么在保持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紧贴“时代主题”而呈现出政策性特征的同时,恰恰可能无意中损害了其规范性,也就无形中肯定了政策权宜性代替法律稳定性的合理性。不仅如此,从表2中的政策性主题来看,这种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亦步亦趋紧随“时代主题”的状况,直接挑明了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或者热点话题对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掌控。其背后潜藏着一种政策在法律之上的观念,以及将法律与政策、法学与政策学混为一谈的危险。

由于知识分立和学术分工的差异,法律与政策、法学与政策学显然不是同一种事物。它们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和学科,具有不同的实践与理论逻辑。尽管它们之问有着密切关联,但作为政策工具的法和作为法研究对象的政策之问应有严格区分。两者的错位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一力一面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在政策与法律之问徘徊,使之既不像政策学亦非法学,既有政策学一面又兼具法学特征;另一力一面,我们既要强调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时代性,又要强调其学科共识性,因而两者之问产生了强烈的、难以调和的张力。

当然,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并不是要全盘否定“时代主题”对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的意义。只不过,我们的研究偏好我们所处的时代,而我们的时代特征也具有强烈的相对性。在阅读和理解社会实践时,我们己经习惯于从历史和社会的语境出发,倾向于每一篇研究论文、每一届年会都是我们时代的表述。我们对中国经济法的探究强调要符合时代要求,必须根据时代的准则对其作出判断。遵循这种理论逻辑,我们逐渐习惯于这样一种思维,似乎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一旦离开历史和社会的视角,就全然没有了它应有的意义。中国经济法是否存在一些拥有超越时空的共同性结构或者规范也就容易遭到忽视。考虑到这点,如果中国经济法还要称之为法,作为法律而非政策或者政策的附属物存在的话,那么我们必须作出相应的反思。否则,过去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将仅有法文化学或者法史学的意义,而现在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也只能作为政治、政策或者道德的工具而存在。因为从法学而非政策学的角度观之,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对现实的有效解释不是更贴近,而是更遥远了。

除了政策性主题削弱学科共识外,其他指责主要来自两个力一面:一是流派林立,学说繁多,使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别;二是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普遍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体系中总论与分论相脱节,“两张皮”现象特别突出,因而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学所呈现的知识框架与具体内容而言,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高度异质化。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我们将目前主流经典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科书与10年年会综述在知识结构上做个对比,或许可得出一些相异的有趣结论。通过两者之问在大纲、目录和标题上的简单对比,我们大略可提炼出一张有着共识性的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结构图。为了更直观的观察,我们亦可将10年年会综述中的二、三级标题,按照该学科的一般知识结构—本体论和力一法论—重新进行排列组合,逐一对应填充到图表的相应空格中,形成一幅10年年会综述的知识结构图。

显而易见,至少在形式上表明,教科书与年会综述共享大致相同的知识结构。这意味着,现行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体系中,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其知识资源的主要更新渠道与历届年会或多或少有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它们某种程度上都受“时代主题”这只“无形之手”操控,具有知识上的同源性。因而从知识型构的角度看,有关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两张皮”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学界之所以产生这种总论与分论相割离之感,在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看来,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所选择的观察视角并不是来自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系统内部,而是用了一个外部参照系,即基于传统部门法学知识系统进行观察的结果。以此为标准,结论自然就不完全相同。因为后者是一个规范上封闭而认知上开放的知识系统,其总论(原理)在规范而非“主题”意义上对分论(制度)总是起着较大的“指导”作用。

此外,我们还观察到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研究重点。例如,从总论部分有关经济法的一般理论来看,5000(5次)集中于理论的回顾、总结和展望以及经济法体系层面,而对经济法的本质、地位、价值、功能和实施等力一面的研究只接近于总次数的1/3。又如,从总论部分有关经济法的基本框架来看,这种研究虽然达到总次数的1/3,但重点主要集中于经济法主体(<8次),而对行为问题的研究始终是个薄弱环节,10年来仅有1次。应该说,这种研究的关注度与经济法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由于行为理论研究匾乏,也降低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规范效力。根据描述,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地力一,即年会综述体现出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对研究力一法的极大兴趣和热情,并且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在主流经典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科书中,强调经济法研究时,通常“宣示性地”要求我们注意正确运用阶级分析力一法、辩证唯物主义力一法、比较研究力一法、实证研究力一法,以及逻辑与语义分析力一法;而在年会综述中则涵盖了实证分析、个案(案例)分析、语义分析、比较(法)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结构性研究、关键词研究、文本分析、政策分析、历史分析、文化分析等多种力-法,粗略估计,达到14种之多。

对于此种独特的学科现象,我们可以说,这是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使然。但是,力一法论本身并不具有自足性和独立性,而是附属于本体论的。对于一门成熟的法学科而言,相较于学科本体,其力-法论大多是单一的,只有过于“成熟”到了“老化”的程度,才会顺势从其他学科中借鉴更多的力一法,以拓展本学科的研究,这是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就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科而言,在力一法论上其实并不存在一种独特的、属于本学科的、成熟的研究力一法,大多数是从传统部门法学以及其他学科中借用过来的。或许,这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易变性高于稳定性、缺乏共识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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