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同其他法学课程的教学一样,一般都采用学院式教学法,比较侧重于理论,而不太重视实践,这种教学法其实就是一种填鸦式或者灌输式的教学法,它特别强调教师的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其主要表现就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讲授的内容。而教师的讲授又注重诉讼法学的系统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等理论性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一般都是由教师一讲到底,学生只需用心听讲,或者用心记笔记。
因此,课堂上的教学气氛始终都显得比较呆板,而不活跃。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讲授的过程中,学生也不主动提问,教师往往也只讲而不向学生发问,未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使得学生对诉讼法学的学习基本停留在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模式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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