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因为要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引用案例教学法而全盘否定学院式教学法的长处。其实,学院式教学法是与我们的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只是这种教学法在教学中很少采用案例进行教学,因此缺乏对学生的办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
但是,这种教学法可以使学生的理论基础得到加强,从而使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对我们而言,不是要彻底放弃学院式教学法,而是如何在学院式教学法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如何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就是应当将这两种教学法同时加以运用,既注重理论教学,又注重案例教学,将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应该是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的一种有效方法。这种方法,我将其称之为“混合教学法”。
运用“混合教学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相对于实体法学而言,作为程序法学的诉讼法学的确要显得单调、乏味和枯燥一些。但只要我们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充分运用精选的案例,并善于将这些案例用来阐述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诉讼法律的基本规定,我们就同样能够使诉讼法学的教学变得生动、有趣,从而使学生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又能掌握实际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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