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在线咨询
  • 管理专业
  • 同等学力
  • 在职硕士
  • 在职考研
  • 在职研
    证  书:
  • 结业证
  • 毕业证
  • 学位证
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诉讼法学
专业代码:030106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与考试质量分析的比较分析

2014-11-15 15:59:0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字号:

下面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分析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与考试质量分析的比较如下:

(一)对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的界定不同

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将考试界定为考试本身是人们希望拥有的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考试质量分析则将考试界定为测量是否具有某种既定特质内在结构的活动。按照考试评价的界定,考试有无价值完全取决于考试自身能否与特定的对象建立价值关系,因此,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实际上体现的是选用考试者需要的对象化,具有个性和相对性。但是,按照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质量分析的界定,考试的质量与人的主观需要无关,完全由独立于人的考试(测量)规律决定,使考试合乎考试规律的表现,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这里所说的绝对性是指考试作为一种测量工具具有客观存在的特性。当然,从考试技术自身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绝对性也具有相对的一面)。

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与考试质量分析的比较分析

(二)活动的目的不同

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考试评价的根本目的是在针对特定的选用考试者,对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特定考试的合考试目的性和合考试规律性进行判断,以便人们能合乎价值规律地科学设计和选择考试。考试质量分析的目的是判断考试的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等指数是否达到有效、可行之作为测量工具的考试的质量要求,发现可以进一步改进该考试的方向、策略和方法,以及找出达不到要求的原因和补救方案。

(三)结果所依据的标准不同

考试评价和考试质量分析所依赖的标准不同。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是根据选用考试者所意识到的需要及实际可操作性而建立起来的评价标准,这个标准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考试质量分析依据的标准是考试所构造的特质合其所欲测量特质及能够测出这种特质的程度,这个标准具有绝对性、确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四)实施者的价值观影响结果的程度不同

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中,评价者的价值观对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的结果会产生影响,特别是在考试评价的评价主体按照自己的要求建立评价标准实施评价时,将对考试评价的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有可能得出完全偏离选用考试者之价值标准的评价结论。但是,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质量分析是价值无涉的技术性工作,考试质量分析的实施者本身是技术分析人员,必须尊重进行这项工作的技术规范,否则会出现科学性错误,但绝不会出现价值判断方面的错误,因此,考试质量分析之实施者的价值观不影响考试质量分析的结果。

(五)考试对象的动机不同

从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对象参加考试的动机的角度看,在作为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考试评价对象之考试中,考试对象参加考试的动机是获得考试所表明的价值,这样的考试有时具有高利害性,导致考试对象与考试的实施者之间进行博弈。但是,在作为考试质量分析对象之考试中,考试对象几乎等同于物理测量中的被测量对象,没有任何主观动机可言,更没有与考试的实施者之间进行博弈的必要,对于他(她)们而言,考试是低利害性{、甚至是没有利害性的)。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 温馨提示:本文由作者在职研究生信息网创作,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禁止转载。

2024在职研究生千货攻略

  • 上班族必选8个专业
  • 一年备考《时间表》
  • 我的“上岸”分享
  • 院校简章一览表
  • 在职研真题解析
  • 在职研政策及内幕
一键领取

注意:打开微信授权后 免费获取

评论0

“无需登录,可直接评论...”

500字以内
发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