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承担责任的法律及制度依据

2015-08-22 17:26:1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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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在职研究生,或具有在职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卜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①在木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②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在职研究生,或具有在职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卜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①在木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②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③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基于更广泛意义上的解读,在职研究生在就读期间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即是:要有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对待学习和科研活动.夯实理论基础.涵养科研能力.同时对自己高标准、高要求;不断地掌握、吸收、积累、传播创新性的知识和技术,及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以更好地服务社会为己任。培养在职研究生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这就要求在职研究生热爱祖国和人民,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为国家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前进服务。因此,在全国各个在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也将上述内容作为报考在职研究生的首要条件和基木要求明确提出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以上即是在职研究生承担责任的法律和制度方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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