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虽然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但因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状况,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教学还未形成让法学教育界都认可的模式。根据法学专业及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法学实践教学应实施多元化“主导—主体”教学模式。“主导—主体”是指在所开展的实践活动中应体现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每个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人格,强调师生互动,创设课堂氛围,体现学生自我学习和建构知识体系的过程。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其全面发展,这种模式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规范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对实践教学环节编制专门的实践教学大纲与指导用书,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内容、实施步骤、实现目标的方式、学生的安排、教师的指导、场地的安排,指定对活动进行管理和研讨的教研组,使整个实践活动有章可循。
其次, 配备一支双师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在注重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理论素质培养的同时,给教师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丰富其实践经验,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实践教学的培训,提高他们驾驭实践教学的能力。法学教师实践水平的提高是搞好法学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
再次,丰富课堂教学方式。通过课堂讲授案例教学、辩论、讨论、情景剧、观摩影视作品、DV制作等多种教学方法,真正使法学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和学生的思想实际相结合,将实践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广泛互动中,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最后,加强实践活动场所的建设。采取“内外结合”的思路,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学校图书馆、模拟法庭、实验室软件与硬件建设,以保证实践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注重开辟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增加实践机会,丰富法学在职研究生实践经验,弥补校内实践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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