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方法是在特定教学目的的指引下,由教师(主体)、学生(客体)、知识(内容)、知识载体(手段)这四个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这四种要素具有不同的特点,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当中,所以就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教学方法。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过,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不可偏废。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理论教育(学术研究性)和实践教育(实践操作性)。随着司法改革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深化,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已经是培养开放性、复合型人才。因此,要想达到这一目标,法学在职研究生教育必须实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效结合的道路。
尽管我国现行的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备受批判,但它目前仍然是在我国应用最广泛的教学法。基于我国传统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对待现行的法学教学方法应当取长补短,绝不能去全盘否定,痛陈弊端,认为现行的法学教学方法一无是处,是祸根劣源。本着对法学教学方法的探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可分为法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应当属于法学理论教学方法,我们应当发挥其优点长处,同时应当避免其缺点短处。如何避免,这就应当从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入手,结合法学理论教学方法的优势,使法学教育的二重性得到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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