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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法学
专业代码:030100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法学

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运用图示教学的原则

2016-03-02 10:29:3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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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教学应当服从教学的整个过程。教师在备课前,应当对同一课堂的教学有总体安排。在什么时候,对什么内容,运用什么类型和手段的图示都应该成竹在胸,否则,上课过程中,就可能乱了方寸。同时,所运用的图示应当具有把所表达的内容条理化、系统化、形象化的功能。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运用图示教学的原则。

原则一:适度性原则

图示教学确实有其显著的优点,但图示教学毕竟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图示教学追求直观性,但不能过分。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说:“不要过分追求直观。”因为直观教学只是教学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的图示教学应当遵循适度性原则。

所谓适度性原则就是要求:一是运用的图式与所讲授的内容相比不能过多,即二者之间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如果比例不适当,甚至主次颠倒,这不仅使图示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可能由于展示和解释图示花费的时间过多,导致教学任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二是图示的生动和精彩度应当适当。诚然,我们希望所展示的图示有精彩、生动的画图,甚至有丰富的音响效果。但是,如果这方面的内容过度了,就会使学生眼花缭乱,心花怒放,导致其注意力分散,反而不利于其对知识的吸收和掌握。

原则二:灵活性原则

所谓灵活性原则,就是要求教师如何运用图示教学,应当根据授课的内容灵活处理。实际上,各种类型和各种手段在同一课堂中可交叉使用,而且,不同类型的图示也可交织在一起,并一定绝对地孤立地存在某种类型的图示。例如,线条式的图示中可以有表格式,反之,表格式或图像式中可有线条式,三者可以相互渗透。再者,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师还可以尝试用多种类型和多种手段的图示来表达同一内容,从中选择效果良好的图示类型和手段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可以说,好的教学图示可谓是一种艺术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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