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坚持合作化,寻求多方面的合作与支持,是由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白身的诸多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的影响已经渗透到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经济法涉及面的广泛性,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白然也具备这一特点。对于内容如此广博的课程,单靠常规的教学方式是无法让学生学到很多知识的,因为课堂教学乃至校内教学的内容毕竞是很有限的。只有与相关各方合作,才有可能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问内获得更多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知识。
其次,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实践性很强。
与民法学等课程相比,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对实践性教学的要求更高。因为在校大学生对于前者所涉及的实践情况一般比较熟悉,甚至其中的很多情形都是他们亲身经历过的。而对于经济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事情,一般的大学生没有亲身感受,一无所知,甚至有些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可能也存在这种情况。因此,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成功,必须依靠实际经济生活参与者的配合,要通过他们来补充学生欠缺的实践知识。
再次,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资源比较分散。
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效果有赖于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涉及多种多样的资源:既有丰富的理论资源,也有形式各异的实践资源;既有立法资源,也有执法资源,还有司法资源;既有法律资源,也有经济资源。对于如此多的教学资源,实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单位或教师不可能全部占有,甚至占有其中较大的一部分都不大可能。这些资源分散于不同主体手中,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单位对于这些资源的有效利用,只能建立在掌握这些资源的主体的积极配合的基础上。
最后,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具有国际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的范围逐步扩大,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也因此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基于此,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学活动,需要教师与学生了解更多国际经济生活情况,而这种了解时常需要借助于与国外相关各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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