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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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经济法学
专业代码:030107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经济法学

经济法实践和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对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的影响

2015-02-07 17:09:43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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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20世纪20年代。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西方法学家们观察到新的法律现象后,纷纷著书立说进行探讨,陆续形成了一些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说。

在我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历史更加短暂。1978年,胡乔木同志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提出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两个专门性经济法律用语,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宏伟的社会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要求,震惊世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实践的促进,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吃猛进的发展。”

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研究经济法的学者众多,学派林立,呈现“白一花齐放、白一家争鸣”的局面。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广为主张的一种理论,也被称为也称纵横统一论,其基本观点是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但是对于怎样界定“一定范围”,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加之整个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界还要面对与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地盘之争,以及与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量出台,使得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研究范围极为庞杂。这一时期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内容包括了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含公司法、破产法)、市场秩序维护法(含合同法和工业产权法)、宏观调控法(含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1992年以后,是我国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发展的第二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者们对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多种经济法理论。这些理论解释表述有所不同的,但并无本质区别,都将“国家(政府))一一市场”之问关系的法治化作为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①基本都围绕主体一一市场管理一一宏观调控一一社会保障这一线索来论述。和前一阶段相比,教学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合伙企业法,删除了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

经济法实践和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对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内容的影响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2001年,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同时把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个文件明确把此前一直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与经济法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在这一时期,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材的内容又有了较大的变化,最突出的是一般不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编入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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