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法律史观察,几千年来中国实行的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制,在清末法制考以前,没有公法、私法在观念上的划分。就是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的民法起草小组,在工作指导思想中,也没有明确民法作为私法的观念,甚至把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性质的论述作为否定民法是私法的依据。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民商法研究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其运动规律逐步明晰,理论研究获得了实践的支撑,提出了社会主义建立市场体制仍然需要划分公法与私法,仍然要坚持民法为私法的观念。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非权力性,其调整方法为民事对等补偿性决定的。这是民商法在定性问题上的一大思想解放。基于民法为私法这一上位概念,进一步派生出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为权利救济法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作为私法的民法综合概括为人法,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在整体上就是一个关于人的范型规令,是具有交换型道德的人,其行为标准可以用经济人标准来衡量。民法定性问题的研究,是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中更高层次的思想解放,其目的在于“揭示民法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与国家和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的法律原则与方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特别重要的是明确了“现代中国合理的私法体系必然成为中国法制改革的支点”的历史意义。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私权”与“契约”是民法的关键词,平等、自愿、私权神圣、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国家之间利益的根本准则,从而使民商法更好地发挥其私法激励与制衡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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