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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专业代码:030105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主体制度研究分析

2015-01-24 16:30:2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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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在主体制度研究中的首要成就是在理论上确立民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唯一主体,证明了只有民事主体才是市场经济关系主体内在本质属性的表现,市场经济是培育民事主体的土壤,是民事主体活动的舞台,而民事主体的培育和完善乃是市场经济得以最终形成的主体条件。鉴于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行政权力渗透于经济生活,官商作风严重及其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作用,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明确提出在市场经济关系中民事主体就位和行政主体退位的主张,目的在于净化市场主体,割断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脐带联系,以消除可能滋长的腐败现象和不公平交易。

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主体制度研究分析

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在主体制度研究中的第二大成就就是在理论上确立民事主体的多元化,这是由利益多元化的原因造成的。利益多元化的根据在于“劳动力的私人性。”。在多元化民事主体的研究中,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认为自然人是本体,是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灵魂。因为社会存在的首要条件是自然人,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就是对自然人自我解放的终极关怀。对法人制度特别是对公司制度的研究,在于揭示法人特别是公司的民事权利独立存在的根据和意义。“只有当公司的民事权利独立存在以后,公司才能从行政性垄断的载体变为推动竞争的工具”。。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问题是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和经济法学下大力气予以关注的重大疑难问题,自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几乎每年的年会都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了各种建议。上述研究成果为我国公司法的诞生、国有企业改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等等,奠定了理论前提。在自然人、法人两大民事主体之外,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界提出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见解,。促进了我国合伙理论的研究和合伙企业法的出台。

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就位及其多元化,为人民创造历史提供了舞台和法律保障,使国家作为宏观调控者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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