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教学法是范例教学理论在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的体现。范例教学作为一种系统的教学论,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联邦德国,被公认为是本世纪最有影响的三大教学论流派之一,而与前苏联赞可夫的新教学体系和美国布鲁纳的结构主义课程论相提并论。这一教学理论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进行教学改革探索时提出的。国内也有将范例教学原理概括为三条原则的。这三条原则是:
第一,基本性原则。即教学应强凋教给学生基本知识,即基本概念、基本科学规律或知识结构。学生通过对某一内容的规律与结构的认识,从而达到对其他内容的规律与结构的理解,完成学习的迁移。
第二,基础性原则。即教学内容应该是一些根本性的、基础性的、本质性的内容,且符合学生的实际。
第三,范例性原则。即教学不是面面俱到、循序渐进地讲授事实或过程,而是积极地研究个别的“范例”,即关键性问题。并通过“范例”的教学,训练学生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教给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方法。
因此在构建和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法的过程中,应当借鉴这一教学理论的合理内涵,即将其核心的基本性、基础性和范例性三原则应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的策划、组织与实施之中,充分体现诉讼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教学与诉讼实践教学相结合、学生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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