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完善科技中介机构体系,架设在职研究生教育与企业的桥梁

2015-02-09 10:52:44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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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现代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机构在创新系统中起到桥梁的作用,是创新要素互动的载体。完善的科技中介体系,对于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在职研究生教育与企业的联系,缓解创新系统失效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尚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科技中介体系还很不完善,集中表现在:行业规模小,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不平衡;服务市场不规范;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能力不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合同法》、《民法》中提及中介的权益保护,但是规定不明确,保护的力度也不够。同时,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该放给社会承担的“服务”还没有完全放开,导致中介机构缺乏发展的空间。在从宏观社会环境来看,整个社会信用度不高,信用缺失,信用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这些都影响科技中介的健康发展。

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基本上已建立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完整科技中介机构体系,形成了一个有利于中介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美英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首先,美英两国科技中介设立主体有三大类构成。在美国科技中介机构有官方、官方和民间资本结合以及民营三大类;英国则是官方、公共和私人三个层面。其次是在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方面的相关政策的支持.在美国,首先,近二十多年来,美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系列与技术创新活动和技术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贝尔一多尔法案》、《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术创新发》、《国家技术转让和促进法》、《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等一系列旨在通过法律法规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转移以及加强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障碍。其次,政府还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和税收方面的扶持。投入基金直接干预科技中介服务发展,如有一些大型的咨询公司就是由政府扶持起来的,又有强大的经济后盾。美国还通过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寻求科技中介服务的需求。此外,美国政府还直接资助建立国家科技中介机构,如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就是此类机构。第三,美国政府还给与各类中介机构政策优惠。在美国大多数的科技中介结构属于非营利机构,享受政府对非营利机构提供的一些列优惠政策。第四,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限制。尽管美国没有专门的资格认定委员会对科技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认定,但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在管理上,政府还采取资格审查和年度注册登记等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而在英国,由于英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机制,科技中介机构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运行,英国政府并没有为科技中介机构制定什么特殊的政策。但实际上,科技中介机构基本是非营利机构和小公司性质,可以享受政府对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的一系列扶持性政策,如**担保计划和降低小企业的公司税,科技决策咨询制度为科技中介开辟的生存空间,对企业雇员持股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政府为了促进小企业的发展,贸工部成立了一个小企业服务局,这是政府有史以来第一个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机构。

英美等发达国家建设与完善科技中介机构体系的成功,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创新体系统各创新主体间的联系,特别是架设起在职研究生教育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的桥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因此,在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中,要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科技机构体系,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完善科技中介的法律、政策环境,这是科技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制度条件的保证。在中国科技发展中介机构,首当其冲就是要从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入手,区分不同类型的机构,给予不同政策的支持与引导,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职责和定位。要支持地方的政策制定与立法工作,努力使地方在某些政策与法规方面先行取得突破。同时,要重视政策和法律的坚决执行。整个过程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其次,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知识市场化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化还需要政府导向,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和引导,引导科技中介结构的发展,使之与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及产业机构相适应;为科技中介结构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给予科技中介机构必要的资金支持,“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投融资担保体系、科技转让和推出机制,如创业版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等机构的建立与完善”①。第三,加快建设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确保人员素质。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通过职业培训,设立资质认证制度,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努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第四,加快欠发达地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相对要落后些,市场化程度相对来说可能要低些,中介机构发育迟缓,因此,从创新型国家建设大局出发,对中西部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中小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国家要给予重点扶持,如鼓励企业予其的合作,对合作取得成效的企业予以税收、信贷优惠;鼓励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发展科技中介组织;同时,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融资的支持。对重点发展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等方面予以倾斜,使其快速发展,以点带面,起示范作用,最终促进整体的发展壮大。

总之,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实际,完善有关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实现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为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和有力的保障,架起大学与产业之间的桥梁,推动在职研究生教育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但是也不能只依赖于设立新机构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新的机构的建立就有导致中介机构的官僚化倾向的可能,要注重通过类似于英国的项目和非营利机构来实现这种学术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加强在职研究生教育与企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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