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范式”,实际上就是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综合体,其内容表现为对科学研究中各种信念、认知成果、研究方法的整合与升华,是一种理论模型、框架,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解现实的思想体系,以及科学共同体的共识。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中注意“范式的转变”,在原有研究范式之外,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假定、理论和方法。任何人做研究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范式,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模式构建之前要注重法学范式的研究。
注重法学范式的规范性,在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需做出以下要求:
首先标明法学学术规范。不同范式有不同的意识群,要读懂它必须进入它的范式。这种组成范式的意识群是经过较长一段时期经过历史的淘汰和试错机制而形成的。标明法学学术规范的范式内容包括法学概念原则体系、逻辑前提、推理形式、语言表述、讨论程序以及注释和引证规范等等都是常规化、普适化和格式化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科学形式。
其次,形成法律问题意识。范式作为发现问题、解释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对于问题的提出意义重大。换言之,如果没有范式,可能就不会这样提出问题,或者干脆就不提出问题。
再次,确定法学研究范围。一定的法学范式,总是要确定其法学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和本质属性。即只对容纳于法学范式之中的研究对象感兴趣。
最后,提供法学论证进路。法学范式反映了法学规范性科学研究的基本特征,也是形成法学学科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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