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职业发展

2015-02-26 13:50:3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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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职博士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在短短二三十年问就成为博士生数量大国,并己形成了完整的学科门类,博士生教育逐步完善。然而,迅速发展的博士生教育不仅引发了质量危机,更冲击了"博士就是做学问"的传统观念。尽管博士毕业后从政、经商以及供职于慈善组织都不足为奇,但学术职业还是博士研究生主要就业领域。

(一)学科结构与学术职业

早期的在职博士研究生是一种进入教师行业的凭证,当硕士或博士头衔附加在一个姓氏前面时,它只意味着它的拥有者己经完全熟练地掌握了他所学习的学科知识。他因而具备了从事该学科教学的条件,同样具备所有其他公认的从事智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后来由于四科的出现及其分化,形成了低级科(艺科)和高级科(神、法、医),硕士和博士也就有了高低之分,硕士学位仅授予低级科的毕业生,博士学位一般只授予高级科的毕业生。中世纪大学高级科主要包括神、医、法三科,因此,这时期博士教育就是这高级三科的教育。然而,在医学院,尤其是法学,虽然博士学位带给拥有者相当大的声望,但许多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申请博士学位,这是因为获取这个称号虽然比普通学位的代价高得多,但却没有带来进一步的智力发展。因此,博士学位只有对那些希望留在学院任教的人来说是必需的。随后,神、法、医三大学科占据博士教育领域长达百年之久,哲学科一直无权授予博士学位。与此同时,当时拥有博士学位并不是进入学术职业的必要条件,例如在西班牙,大学的教职要求至少有学士学位,不过大多数学校有附加的规定要求新任教师是半年到一年内毕业的领有专业开业证书的人或博士。在荷兰南部,只要求专业开业证书。同样,1679年到1793年问,南部法国大学任命的法国法的59名教授中有21名也没有博士学位。然而,情况到了德国有所变化,因戈尔施塔特法学院的87名教授中有77名是博士,科隆(1460-1559)83%的法学教授是博士,蒂宾根大学从1601年起要求每一位普通教授要有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位(特殊教授有专业开业证书即可)。

直到19世纪洪堡改革后,德国大学传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的哲学科也设立了博士学位,并命名为哲学博士,才出现了最早的哲学博士。随后,知识开始逐渐专业化与学科化,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在开辟各自的领地,学科也趋于多样与繁荣,随之而来的是学科分层,尤其是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这在诺斯1959年在剑桥大学发表的演讲《两种文化与科学革命》有所体现。与1516世纪相类似,进入19,20世纪之后,拥有博士学位与学术职业之问的关系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在20世纪早期,英语国家大学很少有教师或教授拥有博士学位,除了少数高级哲学和神学人员以外。随后,德国开始要求新进讲师必须拥有"研究博士"学位,这种要求逐渐普遍开来。与此同时,大学定位于以研究为口的,也提高了博士学位的重要性。时至今日,博士学位己成为获得学术职业的先决条件这在我国也是大势所趋,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位己经成为进入学术职业的必须要求,而且也是学术职业晋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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