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制发展轨迹

2014-07-15 11:16:32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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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在职研究生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经过长期发展,到新中国成立时我国在职研究生培养制度与培养模式已基本形成。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在职研究生教育发展遭到严重破坏。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重新获得发展契机,并且在职研究生教育学制在一定时期内适应并促进了我国在职博士生教育的发展。然而,随着在职博士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职,博士生生源日益多元化,我国在职博士生学制也进行一系列挑战与变革。

一、1949年以前的博士生学制

1902年清政府拟定了中国第一个系统完备的学位制度《钦定学堂章程》,该章程主要是进行教育的分级、分类,如将全国教育划分为三个等级: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又分为高等学堂、大学堂和大学院。大学院教育相当于现在的研究生教育。但并未涉及培养年限的规定。第二年,该章程经修订后重新颁布,并改名为《奏定学堂章程》,把大学院改为通儒院,规定修业年限为5年。但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战争频繁,设在京师大学堂的通儒院还未开学就因为武昌起义而停办。“中华民国”时期,在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面,1912年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壬子学制》。这个学制将培养研究生的通儒院又改名为大学院,并规定本科3-4年毕业,预科3年,但并没有对研究生学位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说此时的研究生教育只形成于制度,并未付诸实践。中国开始真正培养研究生的标志是1918年北京大学设立的理科研究所和文科研究所,但未对研究生的在学年限作清晰说明。在此之前,中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没有严格的学位等级划分,直到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这是中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史上首次对学位划分等级,标志着中国研究生教育的开端。《学位授予法》规定:“有学士学位,并在规定研究所有2年以上研究经历,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授予硕士学位。有硕士学位,在规定研究院所继续研究2年以上,考试合格经教育部审查许可者,以及在学术上有特殊著作或者发明者或曾任公立与立案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教授3年以上,经教育部审查合格者,得为博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候选人,均需提交研究论文”1。《学位授予法》中关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与今日颇为相似。

二、1949年至1977年的博士生学制

建国以来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层次、规格和学习年限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一1957年)。这一时期的研究生培养主要采用研究生班方式,学习年限比较灵活。1953年,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指出“研究生毕业后应能讲授所学专业的一、二门课程,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学习年限为2年至3年”2。1955年,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7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中,提到“副博士研究生”的称谓,并规定“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暂定为4年,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副博士学位的提出是借鉴了前苏联的学位制度,其是一种过渡性学位,相对于现在的硕士学位。第二阶段(1958年一1965年)。这一时期的研究生以导师指导为主进行培养,学习年限为3年。1959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几点意见》将研究生学习年限定为3年,但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或缩短。1963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试行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对培养年限作出明确规定:“脱产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研究生每年可以用1/4至1/3的工作时间进行学习,在通过规定的研究生课程考试后,一般可以脱产一年,从事毕业论文工作”4。这一阶段的研究生教育与现在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有着本质区别,它没有硕士和博士两级学位之分。但这一历史时期制定的相关政策为以后我国研究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新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三、1977年以后的在职博士生学制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取消了“副博士”这一过渡学位,并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这标志着我国的在职研究生教育开始趋向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关于博士生的基本规格和学习年限的问题,1986年,原国家教委在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职博士生学习年限以3年左右为宜”1。自恢复高考以来,我国的在职研究生教育在八十年代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但同时也引发了教育质量问题,为此,国家教委于1992年发布了《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对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作出详细地规定,其中关于培养年限的规定为: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1?2年,但最多不超过5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对研究生教育管理也由原来单纯的计划指令向计划与市场调节相互结合转变。国家教育部门对博士生的培养年限的规定,出现了一丝松动。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法》将在职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木修业年限定为三至四年。虽然国家在逐步放松对在职博士生学习年限的管控,但在职博士生培养经费仍然按3年为基准下拨。“博士生学制3年”的观念已成为主管部门、培养单位、导师乃至博士生约定俗成的认识,成为培养单位制定在职博士生学习计划的行为准则。2000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提出在职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规定“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具体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2。以此政策为契机,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继续实行博士生三年学制的同时,逐步放宽了在职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的规定,部分高校甚至直接将在职博士生培养年限定位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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