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博士招生制度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2014-10-15 11:51:30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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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弊端,要保证博士生入学质量,必须对目前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具体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在职博士招生制度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1、统一考试时间和年度招生次数。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以及硕士研究生连年扩招带来的就业压力,博士研究生的生源也随之不断增加。因此,应改变过去的应时政策,实行一年一次招生,固定时间入学考试,统一秋季入学的招生考试办法。这样可减少招生环节上的重复劳动,减少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同时还便于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实行网上报名数据与录取数据的检查。博士研究生可借鉴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录取检查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报名数据和录取数据的检查,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同一考生多单位录取及在读硕士考博问题,也可使得招生单位能及时了解实际情况,提前查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并及时做好相关工作,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劳动。
 
3、允许博士研究生跨单位调剂录取。有人形容有些招生单位博士招生是“矮子里面选将军”,而有些单位却是“将军之中选元帅”,这样的形容虽然有点夸张,但的确也有一定的道理,也恰恰反映了博士研究生生源范围的限定性。实行博士生可调剂录取,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源的不均衡性和局限性,也能够使教育资源得到较充分的利用。但是博士生跨单位调剂录取不应该是无条件的,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博士生招生毕竟不同于硕士生招生。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所有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考查范围及侧重点可能因单位侧重点不同而有着较大差别,因而其成绩没有可比性,易引起考生误解。因此,跨单位调剂录取须严格掌握,应限定在一级学科范围内(有些应限定在二级学科范围内),且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复试和考核。
 
4、规范考试科目。规范考试科目不等于要实行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固然有着许多优点,但是它的优点是有局限性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不同于本科教育,也不同于硕士研究生教育,它应是精英化教育。博士生入学考试不同于高考,也不同于硕士研究生统考,并非全国统一命题,而是各招生单位本专业教师(大多是博导)出的题。就我们所了解的部分单位的专业试题而言,很少有什么死记硬背的,大部分都是主观题,客观题很少,一般都是几道大题一张试卷,并且允许考生选择自己比较擅长的题作答。如果题目出得好,实际上等于在规定时间内写几篇短论。如果认真阅卷,应该可以就专业知识、逻辑推理和书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考生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否则,如果出题不认真琢磨或者不认真阅卷,要让他们根据申报材料自主录取,又能有多大可信度呢?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学术研究在世界上并不居于前列,目前汉语在国际学术界也远没有英语那样的地位。除了中国哲学、史学和语言、文学等少数学科外,其他学科若不能用外语阅读,从事学术研究而欲取得突破性成就的机会恐怕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外语还是应该要考的,但可
视学科情况而制定不同的要求。
 
5、取消博士生导师为主导或参与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的命题或阅卷工作,将导师们从初试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到复试工作的准备中去。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试题的涉密范围,一定程度上打消了考生企图通过与导师拉关系、套近乎或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有关考试范围等信息的念头,同时也保护了导师免受世俗干扰。
 
6、对同等学力考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要加以制度上的约束,严格规定在读硕士生不得报考博士生。关于在读硕士报考问题可由教育部进行核查或教育部提供网络数据库由招生单位自行上网进行核查。对同等学力考生除要求加试该学科硕士主干课程两门以上外,还必须在复试中加强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
 
7、规范招生工作程序。我们现在所指的程序主要包含“规程”和“次序”两层含义。我们纵观闹得沸沸扬扬的“2004年甘德怀北大考博事件”、“厦门大学与考生林群英纠纷”以及“重庆大学破格招收龚晓勇事件”等以及许多学者就此展开的种种论述,不难看出其问题的核心还是由于程序上的不规范所造成的。程序规范追求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规范合理的招生工作操作程序是保证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公众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应当制定出合理、规范的招生工作程序,在程序中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各个环节中的具体实施。(1)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与管理。对招收博士生的导师,要进行适当的招生政策、制度、程序规范和纪律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规范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对涉密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2)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要求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及发布招生简章,同时将招生办法(应按学科专业招生避免按导师招生)、招生人数、复试办法(含初、复试成绩所占比例)等规则和程序一并在发布招生简章时公布,并要做到严格按照公布的办法、程序进行,努力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原则。(3)加强对初试、复试及录取过程的领导和监督,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程序。要树立“依法治招”的观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基本原则。
 
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制定出一套严格、科学、规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才能为培养出高质量、高层次的博士研究生队伍提供有力的保证。因此,改革现行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但有利于科学地、全面地对考生进行考核,而且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提高招生质量,更有利于衡量考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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