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博士招生的制度意义和社会反思问题的提出

2014-12-17 13:18:59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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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考试是选拔人才、彰显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在职博士考试规则为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在职博士的强烈关注是很正常的。然而,主考和应考对在职博士的感受却是不一样的,尤其是考硕士、在职博士招生在职博士中,不同学校的不同招生规则更容易引起争议。而争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招生单位考题设置和复试程序是否公正合理上。如2004年春发生在北大法学院在职博士招生的“甘德怀考博事件”n{以及2005年春发生厦门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招生的“林群英事件”主考方认为是在职博士自己的能力决定了他不被录取,而在职博士甘德怀和林群英以及在部分网友认为是招生规则不公导致了他们不被录取,规则在不同的行为主体面前被扭曲了。

在职博士招生的制度意义和社会反思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则没有明确笔试是资格在职博士还是选拔在职博士,更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说明这种规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而对于招生纠纷的争论,人们往往纠缠于细枝末节,对于可能引起不公的某个环节进行猜测、评论甚至人身攻击。这不但无助于一个具体事件的解决,而且极易使我们忽略这种纠纷背后隐含的法律意义,无助于学术规范的建立和在职博士招生制度的改进,无助于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讨论:

1、从实体上考虑,当前我国招收的在职博士生应具备何种程度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和具体的知识结构方为允分?

2、从形式上考虑,在在职博士招生中应设计什么样的程序方为正义?

3、从社会学考虑,在构建创新型国家的理念下,如何使当前的在职博士招生制度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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