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实例研习方法,是一种法学教育的方法,是指在法律课程教学中,学生除上课听讲外,就该课程,尚须研习若干实例,在考核方面,考试以实例分析为原则。此种教学方法,目的在于通过教学过程,培养知识产权法在职研究生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掌握,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加强增进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实例研习教学法在德国、日本的民法教学中都有采用,在我国台湾地区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所力倡。近年来,通过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实例研习教学法开始传入我国大陆的民法教学中。
实例研习教学法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似乎很近似,但是,这种近似仅仅是表面的,由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两种方法进行中的逻辑思维过程截然相反。英美式案例教学法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即归纳的过程,而实例研习法则始终是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即演绎的过程。
具体说,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拘束原则”,其法律适用过程为先针对本案找寻相关判决先例,对所有相关判决进行全方位比较,分析其事实部分是否与本案类似,以决定本案是否受其拘束。当从各个角度对判决先例进行比较时,难免产生模糊情形,即灰色地带。为此,必须将先例所产生的所有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与本案对比,以突破灰色地带,寻求对本案的合理判决。所以,英美式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就在于训练知识产权法在职研究生上述归纳整理能力。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则是从成文法条出发,通过演绎三段论,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个案判决的过程。
如前所述,上述过程结合了价值评价,并牵涉到法律规范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应用。因此,实例研习法的功能则在于训练知识产权法在职研究生如何结合价值评价,以法学方法为指导进行法律适用的演绎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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