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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类硕士学位
专业名称:经济法学
专业代码:030107
一级学科: 法学类   二级学科: 经济法学

从人才培养目标之争看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的选择

2014-12-20 09:37:46  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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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建设直接由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士?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亦或仅仅是培养现代公民的素质教育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的一环?还是兼而有之?

根据1998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不少较具历史的法学院的培养目标选择了与教育部保持-致。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因安徽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理论法学、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人才。

但是,随着高校扩招、全国法学院系和法学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长、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改革,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们对于法学培养目标的思考。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第一,精英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职业教育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第三,通识说,即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经过多年讨论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

从人才培养目标之争看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方法的选择

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文中强调的诸如“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等用语,无疑偏向了前面三种观点中的“精英说”。然而,在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该要求与现实有相当距离:第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600余家法学院系,各培养单位之问水准参差不齐,毕业生的素质也层次分明,有相当数量的法学院系从师资到生源,根本上难以达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国-流的法学院系中,也有相当部分毕业生难以达到上述高标准,特别是那些招生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很难保证足够的资源投入去帮助每一位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之下,教育部是本着“宁缺毋滥”的标准痛下杀手,停止一批根本无法达到上述目标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资格、严格法学毕业生毕业条件,还是承认现实、维持现状,而将“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仅仅是作为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

更有一个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那些办学较早、具有法学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资格的法学院,博硕士生的人数往往数倍于法学生。在各类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数极大扩张的今天,在法律硕士乃至法学硕士己经无法被社会普遍承认为“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情况下,要求法学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人才”,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中还有“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之说,显然这也非常不具有现实性。从高等院校来看,普通院校大多己经将新进教师门槛提高到法学博士,在法学硕士都难有机会走上讲台的今天,很难想象法学毕业生会有这个机会;从中等学校的教师需求来看,也基本上没有法学毕业生的用武之地。

与之有关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铁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十意见》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建设目标,并在此后开始在全国遴选,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期为5年。就上述入选的法学院而言,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较为雄厚的师资条件,加上进行4+2等从到硕士阶段的连续培养,①更有可能实现教育部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当然,这己经不仅仅是阶段能够独立完成的了。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应着手构建分层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985",`}11'>工程高校应偏向培养研究生后备人才;一般院校应走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主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办和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应明确为培养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以为,这是对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更清醒的认识,也是更好的解决办法。

无论如何,今后法学专业的培养方面,应用性、实践性的要求将会大大增强,从而需要对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例如强调案例教学,开展更多的模拟法庭活动,引入诊所式教学,等等。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教学也不例外。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司法体制下,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上述实践教学环节的增加仍有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

第一,就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时问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课堂传授理论教学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之问分配,就是

一个大的问题。毕竟现代各国调节经济己是常态,这力-面立法极为发达,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的发展也日新月异,需要传授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知识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学专业课课时一直在减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时问都从原有的108课时甚至更多,减少到了72甚至54课时),如何从本己有限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时问中拿出相当部分满足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

第二,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中的很多内容,具有交叉学科的色彩,这为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带来了一些独特的难题。例如,就国内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来说,往往需要结合经济分析才能定案,竞争法学中的不少理论也直接与经济学理论相关,其复杂性导致无论是经济法模拟法庭还是经济法法律诊所,都难免出现力所不逮的现象。

第三,对于最接近“实战”的实践教学环节—法律诊所而言,源自美国。但是,美国社会,特别是司法界对于诊所式教学普遍认同和支持,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可以获得“准律师”的地位,有资格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这为法律诊所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环境。但是美国学生得到的待遇在我国则很难复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制度的收紧则更加限制了法律诊所的活动开展,从而难以达到美国同类活动的效果。

就上述难题的解决,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尽管在应用型学科的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教学中,需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但是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理论的讲授仍需要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毕竟缺少了这一专业基础知识的积累,此后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很难收到应有效果。因此,课堂传授仍应安排大部分课时;鉴于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内容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其交叉学科的特性带来的难题,大致可以考虑通过加强对学生进行诸如经济学等学科培训、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邀请经济学专业的老师或学生共同参与等方式予以解决;至于经济法法律诊所面临的司法环境问题,只能有赖于法学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制度的修改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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